国家质检总局“质检办特〔2007〕375号”文件,发布了在用非冶金起重机械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整治要求,内容如下,供大家学习、讨论和交流。
(一)对于已经采用通用桥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,应当更换为符合B/T7688.15—1999《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铸造起重机》要求的铸造起重机。如果由于厂房、基础等因素不具备更换铸造起重机条件的单位,除满足通用桥式起重机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外,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:
1. 采用冶金起重专用电动机,当环境温度超过40℃的场合,应选用H级绝缘的电动机;
2. 装设有二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(双制动);
3. 必须装设起重量限制器;
4. 装设有不同形式(一般为重锤式和旋转式并用)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(双限位),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,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,还应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;
5. 用可控硅定子调压、涡流制动器、能耗制动器、可控硅供电、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;
6. 起升机构应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,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;
7. 所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;
8. 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械,对其电控设备需要采取防护措施;
9.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,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;
10. 不得使用铸铁滑轮;
11. 原起重机工作级别低于A6(不包括A6)的,应降负荷使用,下降幅度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,但降载后规定的起重量不得超过原额定起重量的80%。
(二)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,不允许吊运熔融金属。
(三)对于已经采用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各类起重机械吊运熔融金属的,必须对原起重机进行更换或改造并达到下列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:
1. 不得采用普通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;
2. 具有支持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;
3. 具有不同形式的上升双重限位器(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,还应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);
4. 具有起重量限制器;
5. 具有高温隔热保护功能的电动葫芦;
6. 具有吊运熔融金属工况的足够的安全系数,工作级别要达到M5级(含M5级)以上;
7. 选择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,且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;
8. 尽可能采用遥控等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,否则必须设置操作人员的安全通道。
(四)上述起重机的改造必须要有改造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,改造必须履行告知手续,改造后的起重机,必须经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《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》和本文要求进行监督检验,合格后,方可按照规定投入使用。
(五)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改造工作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,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制订更换计划或改造方案,抓紧落实,否则应停止使用。实施改造期间,使用单位应当监护使用,必须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设备安全运行。
(六)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由2年缩短为1年。